生物医疗行业的专利归属,你了解多少?
2022-03-12 08:53:28    评论:0

在新药研发成本高,药品研发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生物医药企业倾向于与CRO、高校或医院等机构开展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以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
       在新药研发成本高,药品研发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生物医药企业倾向于与CRO、高校或医院等机构开展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以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但两种模式下,产品知识成果的归属以及费用承担和收益分享的机制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均对此进行了规定。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总结如下:
 
       一、委托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5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优先根据各方的约定进行确定,若各方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即被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并在被委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二、合作开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优先根据各方的约定进行确定,若各方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共有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优先按照各方约定的方式行使,若共有人未约定行使方式,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与其他权利人进行分配。另外,共有人除了可以单独实施和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的专利权外,以其他方式行使时还应取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
 
       现阶段还存在企业直接与高校或医院等机构的教授、医生等员工签署研发服务合同的情况。根据职务发明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即使合同中已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药企,该知识产权也可能因被认定为高校或医院等机构的职务发明而处于权属不确定的状态。因此,生物医药企业应避免直接与个人签署研发服务合同,而应当直接与高校或医院等机构签署。另外,对于已经与个人签约的,应尽可能与该个人所任职单位协商并书面确定相关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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